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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旭诉杨彦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杨彦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蒙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彦权,男,4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杨旭诉杨彦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杨彦权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将本案诉争款项35000.00元返还给杨旭。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旭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