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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学忠与被告叶金城、杜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忠,叶金城,杜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黄学忠,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刘海,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城,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杜燕红,女,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原告黄学忠与被告叶金城、杜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以原告与被告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忠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