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李某。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雪江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调解过程中中途离开,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交往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嗜好赌博,曾提出分手,但当时被告承诺会改正并且原告已怀孕,原告便同意与被告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娘家,××××年××月××日生育儿子陈乙。儿子出生后,被告仍未改掉赌博恶习,在外欠下许多赌债,导致常常有人上门来要债,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被告于2010年8月3日搬离原告家中,自此双方正式分居。综上,由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不务正业,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现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且很少有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砌底破裂,也无和好可能。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庭前调解时的意见是:如果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其不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供了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两头花烛”,××××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儿子陈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前协商过程中中途离开,双方夫妻关系并无和好迹象,根据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双方都要求对方抚养婚生儿子,经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表示同意抚养;同时为了保障被告的抚养权利,本院征求原告意见后,原告同意一个月内如果被告要求抚养,可以变更为由被告抚养,故本院决定由原告抚养,被告可在一个月内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