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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陈平善与杨玉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陈XX,男,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XX,男,生于1970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开始感情尚可,被告与我结婚时带来两个非婚生子女,婚���我与被告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与其两个非婚生子女不辞而别,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杨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7年2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无子女;被告于2013年5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XX提交的结婚证、章丘市白云湖镇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对家庭不尽责任,不履行妻子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王玲代理审判员  张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