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执即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罗代花与龚志洪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代花,龚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罗代花,男。被执行人龚志洪,男。申请人罗代花与被执行人龚志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调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志洪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调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云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