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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执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上文与王国挺、周作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上文,王国挺,周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498-2号申请执行人:陈上文。被执行人:王国挺。被执行人:周作平。陈上文与王国挺、周作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上文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上文与被执行人王国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玲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