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上文与王国挺、周作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上文,王国挺,周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498-2号申请执行人:陈上文。被执行人:王国挺。被执行人:周作平。陈上文与王国挺、周作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上文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上文与被执行人王国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玲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