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2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广海与薛功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海,薛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204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海,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薛功武,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广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