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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与杨义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杨义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建英。委托代理人:杨杰。委托代理人:金宝祥。被告:杨义桥。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诉被告杨义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市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毅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