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书贤与白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贤,白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刘书贤(曾用名刘树贤),男,54岁,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白忠荣,男,42岁,陕西省铜川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贤与被告白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贤于2013年10月17日因被告白忠荣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忠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贤撤回对被告白忠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书贤负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