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素珍、代华贵与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珍,代华贵,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罗素珍。申请执行人:代华贵。委托代理人:谷海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思,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乐业巷*号。法定代表人,邱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玫瑰园8区。法定代表人:何锡先,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罗素珍、代��贵与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罗素珍、代华贵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42号1栋1层3号门市(眉权房权证字第01497**号,档案保管号:档0148836)及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洗砚路44号1栋1层5号门市(眉权房权证字第01497**号,档案保管号:档0148770)对应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罗素珍、代华贵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负担。另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了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