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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行终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7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YKK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瑞安市力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1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YKK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法定代表人猿丸雅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越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瑞安市力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区。上诉人YKK株式会社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3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系瑞安市力博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力博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号为3974688,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气泵(车辆附件)、陆地车辆曲柄轴箱(非引擎用)、车辆减震器、车辆车轴、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传动轴、风挡刮水器、车辆内装饰品、汽车、机动车减震器。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YKK株式会社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1979年8月15日,YKK株式会社获准注册第97043号“YK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塑料拉链、金属制拉链。该商标经续展后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19年8月14日。1998年7月14日,YKK株式会社获准注册第1190591号“YK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拉链、纽扣等。该商标经续展后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18年7月13日。2009年12月16日,商标局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22917号《“YKK”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YKK株式会社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虽享有较高知名度,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会在消费者中造成产源混淆。YKK株式会社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其合法权益证据不足。综上,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YKK株式会社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YKK株式会社不服上述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请求,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YKK株式会社主要复审理由包括:YKK株式会社注册于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YKK株式会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若干证据以证明其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主要包括:1、YKK株式会社的发展史及公司介绍材料;2、“YKK”商标在全球的商标注册信息;3、选用“YKK”拉链的全球知名厂商列表,其中包括阿迪达斯、路易威登、BOSS、范思哲、耐克、登喜路等;4、1970年《日本有名商标集》,其中收录有“YKK”商标;1998年编辑出版的《日本著名商标集》,其中收录有“YKK”商标;“YKK”商标在日本作为防御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日本特许厅第1069414号裁定;5、YKK株式会社在大连、深圳、上海等地关联公司的“YKK”拉链宣传手册;6、“YKK”商标在《上海时装报》、《温州日报》、《服装面辅料世界》等报纸、杂志上的宣传广告;7、新华网关于国务院副总理XX,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石广生,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王荣会接见YKK株式会社社长的报道;8、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服装、箱包等使用“YKK”拉链为卖点进行的宣传,其中包括知名品牌“南极人”、“ARCTERYX(始祖鸟)”、“LouisVuitton”等;9、2001-2004年《拉链》、《中国拉链》、《拉链快讯》、《中国拉链信息快讯》、《天极网》、《大连日报》电子版、《深圳日报》电子版、《环球财经》、青岛新闻网、辽沈建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金华新闻网、中国纺织网、中国服装网、中华服装网等平面及网络媒体对“YKK”商标的相关报道;10、媒体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YKK”商标行为的报道,包括:中国商标在线(2004年4月7日)、中国质量新闻网(2004年6月8日)、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4月20日)、中国商标专网(2003年4月18日)、温州日报(2003年4月18日)、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网(2003年5月28日)、国际商报(1999年8月21日)等;11、1996-2003年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对仿冒YKK株式会社商标的行为给予处罚的3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东莞市、深圳市、普宁市、顺德市、博罗县、广州市、晋江市、石狮市、中山市、南通市等工商局/质监局;12、商标局作出的(1999)商标异字第867号《关于第997805号“YKKEUNGFORTRAVELLINGKINWAH”商标异议的裁定》,认定YKK株式会社的“YKK”商标在我国有一定的知名度;13、商标局1999年4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中包括YKK株式会社使用在“塑料制或金属制拉锁”商品上的“YKK”商标;14、商标局作出的(2002)商标异字第01445号《“YPP”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YKK株式会社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15、2004年4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的通知及《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16、商标局作出的(2005)际异裁字第00013号《“YKK”国际注册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YKK株式会社注册并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部分证据形成于中国大陆之外,部分证据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综合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中国驰名商标。力博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未答辩。2011年3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27075号《关于第3974688号“YKK”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7075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定:YKK株式会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提出的复审理由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依据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原则,YKK株式会社应在本案中重新提交其“YKK”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YKK株式会社具有知名度的“YKK”商标核定使用的拉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关联。YKK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虽然能证明“YKK”商标在拉链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YKK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YKK株式会社不服第27075号裁定并提起政诉讼,请求撤销第27075号裁定。YKK株式会社在诉讼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构成驰名的商标为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第97043号、第1190591号“YKK”商标,并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法律依据仅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此外,YKK株式会社诉讼过程中另行提交了若干补充证据以证明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主要包括:补充证据1、YKK株式会社授权其中国关联企业使用“YKK”商标的9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及附件,以及相关许可合同备案信息;补充证据2、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2001、2003年审计报告;补充证据3、2001-2003年间,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销售拉链产品的部分发票;补充证据4、上海YKK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YKK”拉链价格表;补充证据5、上海吉田拉链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材料;补充证据6、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材料及所获“纳税先进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等;补充证据7、经国家图书馆查询并认证的1984-2004年7月中国大陆的杂志、报刊等公开出版物有关YKK株式会社的“YKK”商标或YKK株式会社企业的文章、报道共136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上述补充证据1-7未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并非第27075号裁定作出的依据,故不应予以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YKK株式会社在商标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在中国境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气泵(车辆附件)、车辆减震器、车辆内装饰品、汽车”等商品与YKK株式会社“YKK”商标所使用的“拉链”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甚远,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一般不会认为其与YKK株式会社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存在关联,故而不会产生误导公众,致使YKK株式会社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第27075号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27075号关于第3974688号“YKK”商标异议复审裁定。YKK株式会社不服原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27075号裁定。YKK株式会社的主要上诉理由是:YKK株式会社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境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足以误导公众并损害YKK株式会社的利益,故不应核准其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力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异议商标、第97043号“YKK”商标的商标档案、第1190591号“YKK”商标的商标档案、(2009)商标异字第22917号《“YKK”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YKK株式会社在商标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仅仅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并不必然给予其全类保护。驰名商标在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的自由模仿留有余地。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如果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距离过于遥远,可不将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本案中,YKK株式会社在商标评审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注册、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境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气泵(车辆附件)、车辆减震器、车辆内装饰品、汽车”等商品与YKK株式会社“YKK”商标所使用的“拉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距甚远,相关公众看到被异议商标一般不会认为其与YKK株式会社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YKK”商标存在关联,通常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致使YKK株式会社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YKK株式会社有关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YKK株式会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YKK株式会社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晓军代理审判员袁相军代理审判员马军二Ο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崔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