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木金峰、刘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木金峰,刘威,胡飞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婷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金峰,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市民,住谯城区。原审被告:刘威,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原审被告:胡飞飞,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谯城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