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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罗运明与罗运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运明,罗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霍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罗运明,男,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罗运生,男,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罗运明与罗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运生所有的位于霍邱县城关镇关外大同房产证号为201215**(简易结构,45.24㎡)及另一处(砖木结构28.86㎡)共两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家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