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飞、吴益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吴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623号申请人:王飞。委托代理人:孙伟明。申请人:吴益明。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飞与申请人吴益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飞与申请人吴益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4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吴益明应赔偿给王飞医疗费、误工费、施救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除已支付的1500元,余款1500元定于当场付清;二、王飞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旻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