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洪善诉被告王新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善,王新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597号原告韩洪善,男,生于1950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王新入,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善诉被告王新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善撤回对被告王新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英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