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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杨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杨会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张春明。被告杨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杨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对被告杨会忠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结案时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藏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