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杨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杨会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张春明。被告杨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杨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对被告杨会忠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结案时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亚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藏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