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樊X。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分别两次对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枫林兰湾小区B栋2单元X号(现为金海岸大道9号枫林蓝湾小区B栋2单元X号)房屋进行拍卖(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室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樊X及另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将流拍房屋抵偿相关债务,本已依法作出裁定将流拍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樊X及另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共同抵偿相关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XX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樊X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第8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忠华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