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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古文鹏与陈福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文鹏,陈福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古文鹏,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福州,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文鹏诉被告陈福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文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文鹏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昌慧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