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古文鹏与陈福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文鹏,陈福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古文鹏,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陈福州,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文鹏诉被告陈福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文鹏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文鹏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哲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昌慧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