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丕与支新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丕,支新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吴丕。委托代理人董伟(特别授权),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新见,成年。原告吴丕诉被告支新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张艳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5月22日支新见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支新见2013年5月17号借5.226.22还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支新见向原告吴丕借款50000元钱且约定2013年6月22日还清的事实。被告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吴丕提交的借条系书证,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未抗辩,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支新见曾向原告吴丕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支新见2013年5月17号借5.226.22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未果,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支新见向原告吴丕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支新见归还原告吴丕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战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