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邹月娥与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先华金属机械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月娥,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先华金属机械厂,李可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邹月娥,女,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欣,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清,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先华金属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彭合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凌淑元,该厂职工。第三人李可平,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月娥诉被告湖南共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市先华金属机械厂、第三人李可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月娥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月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月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月娥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严丽君人民陪审员 周勇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