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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申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娟,李海秀,李海丽,李家胜,李家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周家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秀。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海丽。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家利。委托代理人谢树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杏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阳娇娆,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良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家琴。再审申请人梁娟、李海秀、李海丽、李家胜、李家利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周家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钦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娟、李海秀、李海丽、李家胜、李家利申请再审称,本院(2013)钦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李作进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从而判决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提交意见称,梁娟、李海秀、李海丽、李家胜、李家利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李作进应认定为“本车人员”而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相关事实及理由已在二审判决书中作了说明。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新证据证明被害人李作进属于强制险中的“第三者”,本院(2013)钦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梁娟、李海秀、李海丽、李家胜、李家利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娟、李海秀、李海丽、李家胜、李家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显钰审 判 员  米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