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霍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邵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