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霍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邵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