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冠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书信与岳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信,岳其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冠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刘书信,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岳其柱,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原告刘书信诉被告岳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日,被告岳其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并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17时前偿还借款,到期不还,被告承担违约金每天每万元1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013年1月18日以前的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并要求被告承担约定的自2013年3月19起的日违约金。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被告岳其柱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被告给原告书写借据一份,其内容为“借款人借据,今借到:刘书信现金贰万元:月息百分之二,2011年6月30日17时前偿还借款,不管什么原因,到期还不上,我愿意负责法律责任,并承担违约金(每天每万元一百元)……,借款人岳其柱,2011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013年1月18日以前的利息。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另查明:2011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85%。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被告岳其柱借款后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要求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数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的利息及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其柱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书信借款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应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过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振波审判员 王运存陪审员 潘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