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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莫黎君被执行人刘焕桦被执行人刘新希被执行人林秀荣本院在执行莫黎君申请执行刘焕桦、刘新希、林秀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焕桦、刘新希、林秀荣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