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邬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818-2号原告:邬某。委托代理人:叶广。委托代理人:刘继明。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邬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减半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游仲华审 判 员 胡本堂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