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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玉与胡建设、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玉,胡建设,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70号原告:王振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胡建设,男,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利(又名李利),女,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玉诉被告胡建设、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设、李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玉撤回对被告胡建设、李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振玉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