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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守强与EZZERRIFINOURIDDIN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守强,EZZERRIFINOURIDDIN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69号原告:苏守强。被告:EZZERRIFINOURIDDIN,摩洛哥王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守强与被告EZZERRIFINOURIDDIN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审 判 员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