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守强与EZZERRIFINOURIDDIN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守强,EZZERRIFINOURIDDIN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外初字第69号原告:苏守强。被告:EZZERRIFINOURIDDIN,摩洛哥王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守强与被告EZZERRIFINOURIDDIN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益卿审 判 员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