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开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杨金红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洁尔达洁具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洁尔达洁具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杨金红。委托代理人:邵和敏。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洁尔达洁具加工厂。原告杨金红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洁尔达洁具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杨金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