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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初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吕铜山隐匿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铜山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065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铜山,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垣曲县。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2年6月13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在南宁机场将被告人吕铜山抓获,2012年6月14日临时羁押于南宁市公安局看守所,2012年6月18日周口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2年7月24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铜山犯隐匿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铜山及辩护人姜耀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吕铜山于2009年9月22日任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11年4月19日,公司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后,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携带其任职期间的公司财务资料逃匿,涉案金额257.12万元;(二)职务侵占罪1、其离开公司时带走公司的江淮瑞风小客车豫P33E**及公司电脑主机一台,总价值70300元;2、任职期间收取川汇区班口乡文庄行政村退还的修路补偿款87000元,以吴X名誉写明收到条,把收款日期书写到其未到公司工作时的2006年9月12日。该笔款项被其非法占有(未入公司账户,吕铜山不能说明其合法去向);3、2010年6月21日,吕铜山在将公司豫PB05**号北京现代途胜轿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账给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抵账4万元,个人收取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X现金2万元被其非法占有(未入公司账务,吕铜山不能说明其合法去向);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吕铜山被公司免去总经理职务后,携带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逃匿,涉及金额257.12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铜山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177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铜山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铜山辩称没有带走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及账薄,带走的是没有入账的票据,因为周口市X公司免去其经理职务程序违法,周口市X公司不对拖欠他的钱进行结算,所以带走了公司的物品,其本人没有侵占公司的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未入公司账的钱都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了。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铜山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被告人吕铜山主观上无隐匿会计凭证、账薄的犯罪故意。因为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罢免程序不合法,双方账务未清算,未结清被告人吕铜山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吕铜山有理由不履行工作移交,并且,被告人吕铜山离职后两次洽谈移交也说明其无犯罪故意。2、《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应当是指行为人与公司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而凭空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在未结清被告人吕铜山及其妻子的工资即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将被告人带走公司财物的行为界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的立法意图;3、被告人吕铜山任总经理期间,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公司收入及支出不记账的情况客观存在;4、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吕铜山将10.7万元据为己有;5、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错误。辩护人当庭提供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文件复印件,证明2010年9月30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向X公司调取过账,时间为2006年12月至2009年11月,鉴定材料中也有2009年11月的记账凭证,二者相重复。经审理查明:(一)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吕铜山于2009年9月22日任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底,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后,被告人吕铜山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擅自携带其任职期间的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离开周口,将上述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转移至其在江苏泗洪的家中,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吕铜山在南宁机场将抓获,被告人吕铜山的妻子李X按照吕的安排将其带走的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交给侦查机关,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2012年6月22日,李X移交公安机关的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会计账薄5册、记账凭证36册,涉案金额95万。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铜山的供述;证人龚X、李X、周X、贾X、陈X、沈X、郭X、杜X、李XX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李X于2012年6月24日向沈X移送的吕铜山带走的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登记25页,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鉴定意见: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颖会[2013]会鉴字第021号《关于李X移交给公安机关账薄及记账凭证涉案金额、涉及内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1、被告人吕铜山离开公司时带走公司的江淮瑞风小客车豫P33E**及公司电脑主机一台,总价值70300元;2、被告人吕铜山任职期间收取川汇区班口乡文庄行政村退还的修路补偿款87000元,签署收款人为吴X,以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收到条,把收款日期书写到其未到公司工作时的2006年9月12日;3、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吕铜山在将公司豫PB05**号北京现代途胜轿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账给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抵账4万元,以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名义,个人收取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X现金2万元;另查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罢免被告人吕铜山总经理职务时,采取的是电话传真的方式,由公司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董事会决定上签字同意做出的,未采取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方式,而被告人吕铜山作为该公司的董事也未参与;被告人吕铜山作为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的报酬问题,公司章程对此无规定,也无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3、被告人吕铜山在任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的账目存在现任会计对上任会计的任职期间的账目进行记载,记载时间重叠、账目不完整的情况。首先,吕铜山任职期间经历申X、张X、周X等几任会计,最后一任会计是周X,任职时间为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4月份,周X和上任会计交接时无票据及账目,仅有一张交接单,而吕铜山离开公司前几天让会计周X等人突击整账,突击整理出来的这些账包括记账凭证和会计账薄的记录时间是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其次,河南华颖会计事务所豫颖会[2013]会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人吕铜山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材料包括三部分,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张来生记录的记账凭证、账薄,2009年11月至2011年4月由周X、李X记录的记账凭证、账薄和一些未入账的票据、借条;4、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吕铜山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理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铜山的供述;证人龚X、李X、吴X、郭X、杜X、张X、申X、杨X、李X的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出具的《控告书》,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反映》,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吕铜山出具的《证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吕铜山出具的《收条》,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吕铜山出具的《承诺书》,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吴X于2006年9月12日出具的《收条》,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函》,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委派三名董事的函》,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周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周价鉴字(2012)04号《关于对瑞风小客车和电脑主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颖会《2012》会鉴字第006号《关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收支情况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颖会[2013]会鉴字第08号《关于吕铜山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豫颖会[2013]会鉴字第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和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吕铜山带走的物品、账册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综合证据:被告人吕铜山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申瑞祥证言;公安局情况说明。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铜山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后,擅自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隐匿,涉及金额95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带走公司账。经查,证人周X、李X、贾X、李X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吕铜山在离开公司之前,让会计周X、李X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交给他,吕铜山被抓后,由被告人吕铜山的妻子李X将其带走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交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将上述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进行扣押,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主观故意,因为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罢免程序不合法,双方账务未清算,未结清被告人吕铜山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吕铜山有理由不履行工作移交,并且,被告人吕铜山离职后两次洽谈移交也说明其无犯罪故意。根据会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应当依法予以保管,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侵犯的客体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被告人吕铜山无论是作为周口市X公司的经理还是被免职后,都无权对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进行保管,同时,本罪是行为犯,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以,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铜山犯职务侵占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吕铜山离开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时,带走公司的一辆江淮瑞风小客车豫P33E**及公司电脑主机一台,总价值70300元。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构不成职务侵占罪,自己没有侵占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公司的财物的故意,之所以带走公司物品是因为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免去其经理职务程序违法,并且拖欠其工资。辩护人辩称,《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应当是指行为人与公司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而凭空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在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结清被告人吕铜山及其妻子的工资即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将被告人带走公司财物的行为界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的立法意图;经查,1、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罢免被告人吕铜山总经理职务时,采取的是电话传真的方式,由公司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董事会决定上签字同意做出的,未采取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方式,而被告人吕铜山为该公司的董事也未参与,对于此罢免程序是否合法,双方争议较大;2、被告人吕铜山作为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的的报酬问题,公司章程对此无规定,也无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争议较大;3、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吕铜山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理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铜山犯职务侵占罪的第二起和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签署收款人为吴X,以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收条,收取川汇区班口乡文庄行政村退还的修路补偿款87000元和被告人以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名义个人收取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X现金2万元,共计10.7万元。被告人对收取10.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已构不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的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未入公司账的钱都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铜山任总经理期间,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公司收入及支出不记账的情况客观存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吕铜山将10.7万元据为己有。经查,1、被告人吕铜山在任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存在现任会计对上任会计的任职期间的账目进行记载,记载时间重叠、账目不完整的现象,公司账目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真实的资金流动;2、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结合证人周X、李X、贾来义当庭所做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出庭所做的说明,可以看出,被告人吕铜山任职期间,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收入和支出不入账的情况客观存在,公司账上的每一笔支出不能说明具体的资金来源;3、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颖会[2013]会鉴字第08号《关于吕铜山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真实的资金流动。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4、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已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综上,本案的引起是由于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变更、交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罢免被告人吕铜山总经理职务的程序存在争议,被告人吕铜山作为公司总经理的报酬无公司章程或合同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争议较大。被告人吕铜山任职期间,周口市X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账目管理混乱,被告人吕铜山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查清,会计周X、李X记载的公司账目是被告人离开公司前突击整理出来的,记载时间覆盖到前几任会计的任职期间,该公司账目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真实的资金流动。同时,被告人吕铜山任职期间历经几任会计,而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仅有会计张来生记载的公司账目和会计周X、李X突击整理的公司账目,公司账目不完整,记载时间重叠,公司收入和支出不入账的情况大量存在,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因此,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看,认定被告人将10.7万元以及以对公司享有债权为由公然带走的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具有排他性,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宜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铜山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铜山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关 海审判员 黄 华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