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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许甲赌博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许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5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因赌博分别于2003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三日、2006年6月16日被罚款5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于同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甲。因赌博分别于1999年6月9日被罚款2000元、2000年1月被没收赌资107元、2005年9月29日被罚款1800元、2006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甲。因赌博于2012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詹××。被告人何××。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沈××。被告人沃×。因本案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唐××。因赌博分别于2005年4月7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2005年10月8日被行政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许乙。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许甲、王×、张甲、何××、沃×、唐××、王××、许乙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某某、被告人傅某、许甲、王×、沃×、唐××、王××、许乙、被告人张甲、何××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詹××、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傅某、许甲、张甲、王×、何××、沃×、唐××、王××、许乙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杭州市××区党山镇××组被告人许乙家,纠集参赌人员马某、高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三攻”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傅某在赌博过程中负责抽头,被告人许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及赌博地点,被告人王×、张甲在赌博过程中放资,被告人何××、沃×经被告人唐××介绍在赌博过程中放资,被告人王××负责接送赌博人员、望风,被告人许乙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傅某、许甲、张甲、王×、王××、许乙聚众赌博3次,非法获利共计18400元;被告人何××、沃×、唐××聚众赌博2次,非法获利共计13100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傅某、许甲、王×、张甲、何××、沃×、王××等人在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唐××、许乙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某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事实。另查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傅某处扣押赃款16570元,从被告人许甲处扣押赌资600元,从被告人王×处扣押放资款28500元,从被告人何××处扣押放资款、赃款10100元,从被告人沃×处扣押赃款290元,从被告人许乙处扣押赃款5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退出赃款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许甲、王×、张甲、何××、沃×、唐××、王××、许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高某、罗某、马某、曹某、钱某、徐甲、张丙、陈某某、徐乙、泮文花、寿某某、戚某某、李某、祝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许甲、王×、张甲、何××、沃×、唐××、王××、许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许甲、王×、张甲、何××、沃×、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许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被告人许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甲、唐××有赌博的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许甲、王×、张甲、何××、沃×、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许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采纳两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何××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之前犯诈骗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起止日期另行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何××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许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赌资、赃款、放资款56560元予以追缴、没收,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海云人民陪审员  杨黎明人民陪审员  田晓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