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耒巡民夏特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要求宣告谷某某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耒巡民夏特字第59号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耒阳市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甲(系申请人祖父),男,汉族,耒阳市人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谷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某诉称,申请人的母亲谷某某于2009年4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其父亲陈某某乙又于2012年12月2日因病去世,现在申请人一直都是随祖父陈某某甲一起生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宣告谷某某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谷某某,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耒阳市夏塘镇葵田村15组,系申请人陈某某母亲。被申请人于2009年外出后去向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谷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谷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谷某某为失踪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谷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