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与许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许开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19号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许开秋,住址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