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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永林与袁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林,袁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王永林,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周仁顺,扬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鹤林,男,1955年4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林与被告袁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林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鹤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林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