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振军与被告陈志武、孙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军,陈志武,孙学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刘振军,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陈志武,现住遵化市。被告孙学东,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军诉被告陈志武、孙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军于2013年10月16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军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军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