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扶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169-1号黄成松申请执行玉群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松,玉群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黄成松。申请执行人玉群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玉群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玉群带的银行存款2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谭海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