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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财诉被告邱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财,邱*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梁*财,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告邱*华,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财诉被告邱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财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1元,减半收取3130.5元,由原告梁*财承担。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倚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