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托基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水金、党富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托基实业有限公司,杨水金,党富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668号原告:绵阳托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水金,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党富江,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7号,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托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金、党富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托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