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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屈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文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