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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嘉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嘉隆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241号申请人包头市神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果园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5255503—3。法定代表人经国栋,该公司部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嘉隆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赵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银行存款1116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伟审 判 员  云 涛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