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成与王虎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督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成,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9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被申请人王虎(曾用名王牛),男,汉族,生于1982年,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同镇。申请人王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王虎于2012年11月3日以经济紧张为由向申请人王成借款30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到期后至今未还。申请人王成要求被申请人王虎支付欠款300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