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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未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未名,溧阳市富润煜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王未名。被执行人溧阳市富润煜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河西中小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符润军,该公司总经理。王未名与富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天民调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富润公司应于2013年4月15日前支付王未名借款及利息计款人民币38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润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符润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公司资产较难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因被执行人富润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符润军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公司资产较难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天民调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平执行员  宋国新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