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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二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黄莲珠、许转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闭红梅;许转德;杨建国;黄莲珠;梁梦雪;梁志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116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苏州路4号。 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 被告:黄莲珠,女,1982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许转德,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梁志杰,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告:闭红梅,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被告:梁梦雪,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杨建国,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被告黄莲珠、许转德、梁志杰、闭红梅、梁梦雪、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被告黄莲珠已归还了尚欠原告的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艳 人民陪审员  何贞 人民陪审员  肖楠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