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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姜涛与逄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逄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逄世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涛与被执行人蓰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桂胜执行员  付新旺执行员  刘瑞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