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姜涛与逄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逄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逄世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涛与被执行人蓰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桂胜执行员 付新旺执行员 刘瑞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