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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傅晓、高小宁、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小宁,傅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14198-X,住所地本市湖南路47号凤凰台饭店8楼。被申请人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汉中门大街151号被申请人高小宁,男,汉族,1958年9月4日生。被申请人傅晓,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生。申请人江苏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信用担保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小宁、傅晓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傅晓所有的南京市五台花园9幢2903室、汉中路185号12层的房屋所有权。二、查封被申请人傅晓持有的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三、查封被申请人高小宁持有的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67%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世容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