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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商终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伟源企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伟源企划顾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商终字第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伟源企划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负责人杨继林,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伟源企划顾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897元,减半收取2498.5元,由上诉人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