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魏素英申请执行黎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素英,黎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魏素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被执行人黎能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申请执行人魏素英依据本院2013年3月25日制作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黎能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3)三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5385.5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00元,未执行金额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黎能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三执字第4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红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乾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