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尤佩明与孙庆方、张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佩明,孙庆方,张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0-1号原告尤佩明。被告孙庆方。被告张西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佩明与被告孙庆方、张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西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佩明撤回对被告张西菊的起诉。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