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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尤佩明与孙庆方、张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佩明,孙庆方,张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0-1号原告尤佩明。被告孙庆方。被告张西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佩明与被告孙庆方、张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西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佩明撤回对被告张西菊的起诉。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