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53号原告罗某某,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王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