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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152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凡生。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审判员  贾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