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法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恢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显儒,马怡全,上思县华兰乡教育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陆显儒。申请执行人马怡全。被执行人上思县华兰乡教育站。法定代表人陆冠庚,该站副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显儒、马怡全与被执行人上思县华兰乡教育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思县华兰乡教育站已自动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陆显儒、马怡全建筑工钱、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申请执行费等共计2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9)上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翠玲 关注公众号“”